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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73098號函辦理。
二、依學校衛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採緊急救護措施,同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三、另本局於110年11月22日以南市教安(二)字第1101415262號函送修正「教育部校園食品事件處理作業標準說明書」(諒達),其中,「各級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略以: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時應儘速送醫、通知地方衛生、教育主管機關及2小時內進行教育部校安通報,並配合衛生單位提供留樣之查驗及學校近日疑似食品中毒之緊急傷病處理情形紀錄及掌握事後督導情形。
四、有關「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應變處理要點」請參閱「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午餐及校園食品工作手冊」。
五、請學校確依上開規定加強校園食品衛生管理,以維護校園師生飲食健康安全,亦請外訂桶餐學校轉知廠商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