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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112學年度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師專業與課程品質整體推動計畫辦理。
二、本局已於愛課網( https://icourse.tn.edu.tw/mooc/index.php )開設生生用平板-因材網數位融入教學供學校利用,課程資訊如下:
(一)課程名稱:
1. 臺南市生生用平板因材網數位融入教學影片-跨年級組間學習
2. 臺南市生生用平板因材網數位融入教學影片-大學伴-親師生共學
3.臺南市生生用平板因材網數位融入教學影片-課中融入教學
4. 臺南市生生用平板因材網數位融入教學影片-四學
5. 臺南市生生用平板因材...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雙語教育中程計畫辦理。
二、為鼓勵非英語科之學科教師提升英語能力,並協助通過英語能力檢測,以具備進行雙語教學及於校園中營造英語環境之能力,特訂定本計畫。
三、旨揭計畫相關資訊如下:
(一)執行期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
(二)申請對象及資格(下列兩項條件皆須符合) :
1、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含市立高中國中部)現職編制內非英語科或未具英語專長之正式教師。
2、於113學年度或預計於114學年度進行雙語授課之教師。
(三)補助名額:經審查符合資格之教師,將依收件順序補助50名(需檢齊資料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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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18日衛授家字第1130661339號函辦理轉知。
二、為推廣「臺灣女孩日」重視女孩及培力女孩的理念,該部以「打破偏見,勇敢發聲」為主題,於113年10月至11月辦理旨揭線上主題展覽,並配合戲劇體驗工作坊設計引導教材暨教師手冊(下稱手冊),俾利教育工作者及社會工作人員於性平教育課程、團體工作等活動推廣女孩權益及性別平權時參考運用。
三、前揭線上展覽及教學資源公告於「2024年臺灣女孩日-偏見眼鏡行」線上主題網頁( https://go.clubon.space/2024girlsday );手冊電子檔同步公告於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教育宣導/多元素材/...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3年11月12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30043046號函辦理。
二、旨揭課程主題包括「兒少保護」、「正向管教與輔導」、「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與運動指導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資訊及連結如附件),請依下列步驟操作並觀看:
(一)須至「我的e政府」加入會員(網址:https://www.cp.gov.tw/portal/Clogin.aspx?ReturnUrl=https%3A%2F%2Felearn.hrd.gov.tw%2Fegov_login.php ),請務必覈實填報個人資料,以利登錄學習時數。
(二)完成上述會員註冊後,即可至「教育部數位學習平臺... 觀看完整文章
一、人權教育議題團已先行製作「反歧視與人權」教材包,內容包含四個年段不同的教案、教學簡報及學習單,並上傳 CIRN,讓響應此活動的師生可以下載使用。教材包連結如下:https://cirn.moe.edu.tw/WebContent/index.aspx?sid=1126&mid=17352
二、鼓勵各中小學教師實施本活動於課室教學時,引導學生理解偏見和歧視現象對人權的侵害,思考 自尊尊人的重要性,由學生進行倡議等學習成果。
三、請任教老師於課後提交學生學習成果(上課照片、學習單或倡議影片),提交方式如下:
(一).上傳至貴校班級網路平台(如:Youtube 頻道或社...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113年11月13日委台權訪字第1134131456號函辦理。
二、為慶祝CRC35週年及世界兒童人權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與民間團體合作,舉辦《推我的兒權》兒童權利公約35週年博覽會及「青春與世界同步」兒童權利35週年多元特展。詳細資訊如下:
(一)《推我的兒權》兒童權利公約35週年博覽會:
1、日期及時間:113年11月16日上午10時至下午5時。
2、地點:高雄駁二藝術特區P3-1倉庫(803高雄市鹽埕區大勇路1號)。
3、活動內容:博覽會將於當日上午10:00至10:40舉辦開幕記者會,下午由高中社團表演音樂及舞蹈。活動區規劃... 觀看完整文章
一、鑒於學校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臺(如Youtube等)上傳作業時,可能因權限管理不當導致學生權利受到侵害,請各校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臺請學生上傳作業者,應注意旨揭事項,做好帳號及權限之管理,降低風險,並請各校主管機關加強宣導所轄學校。
二、綜上,為了維護學生的基本權益,各校應加強宣導學生使用數位平臺之相關知能及素養,例如須注意隱私、分享等相關設定,降低資料非經當事人同意之使用行為風險;此外,教師使用數位平臺進行教學活動時,若課程所蒐集之學生作業或報告內含個資或隱私資訊者(如學生影音資料等),教師應妥為保管,並注意使用權,於課程結束後,應做適當處置。
三、另提醒教職員工在處理個人資料時...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平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略以),當事人對於學校或主管機關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名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同法第39條第1項復規定,當事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但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1、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2、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74年5月3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3、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 觀看完整文章